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4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7452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黃文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玖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三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文正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94年2月25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第十一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