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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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國字第1號原告新睦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即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古明玉 被告新竹市政府即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林智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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