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宏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宏昇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已更名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同)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0149號、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等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現已更名為臺灣高等檢察署,下同)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菸油共計186瓶,經檢出含有「Nicotine」成分,屬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禁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有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輸入含有「Nicotine」成分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菸油,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1月17日以106年度偵字第20149號、106年度偵字第2015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業已履行緩起訴條件,緩起訴期間自
107年1月17日起算1年,已於108年1月16日期滿,且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核閱全卷無訛,並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菸油,經送檢驗確含有「Nicotine」成分而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禁藥等節,此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共2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共2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7月29日FDA研字第1050026718號函1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7月22日FDA研字第1050026725號函1份及扣案物照片共6張附卷可佐(見106年度偵字第8820號卷第18頁至20頁、第23頁、
106年度偵字第12121號卷第9頁、第12頁、第14頁、第19頁),且上開扣案物,均為被告所有,供本案輸入禁藥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承在卷,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思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福山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附表:
┌──┬─────────────────────────┬───┐│編號│菸油名稱│數量│├──┼─────────────────────────┼───┤│1│DRBREWBREWEDTOBEAMAZED│96瓶│├──┼─────────────────────────┼───┤│2│Anna&JanEBUTTERSCOTCH│90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