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小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江兆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文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未繳納管理費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提出之社區規約就積欠管理費用之利息並無約定,依前揭規定,利息之利率應以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是債權人請求逾法定利率部分之利息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