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格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祐為
張中豪
張中懷
一、債務人張祐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陸仟伍佰捌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張中豪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壹佰參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張中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壹佰參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