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8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
(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甲○○前於附表編號至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至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至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至之所示。其中,如附表編號至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王一芳【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曾否與他罪合│否│編號至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併定其應執行││(本院97年度訴字第1718、1820號判決)││之刑│││├──────┼─────────────┼─────────────┬─────────────┤│犯罪日期│97年8月24日│97年9月26日│97年9月26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97年度毒偵字第2164號│97年度毒偵字第2606、28│97年度毒偵字第2606、28││案號││09號│09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97年度訴字第1477號│97年度訴字第1718、1820號│97年度訴字第1718、1820號│││號│││││事實審├──┼─────────────┼─────────────┼─────────────┤││判││││││決│97年12月10日│97年12月30日│97年12月30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97年度訴字第1477號│97年度訴字第1718、1820號│97年度訴字第1718、1820號│││號│││││判決├──┼─────────────┼─────────────┼─────────────┤││確││││││定│98年1月5日│98年2月16日│98年2月16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612號│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760號│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760號│└──────┴─────────────┴─────────────┴─────────────┘┌──────┬─────────────┬─────────────┬─────────────┐│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至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否││併定其應執行│(本院97年度訴字第1718、1820號判決)│││之刑│││├──────┼─────────────┬─────────────┼─────────────┤│犯罪日期│97年10月3日│97年10月3日│97年12月2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97年度毒偵字第2606、28│97年度毒偵字第2606、28│97年度毒偵字第3055號││案號│09號│09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97年度訴字第1718、1820號│97年度訴字第1718、1820號│98年度訴字第364號│││號│││││事實審├──┼─────────────┼─────────────┼─────────────┤││判││││││決│97年12月30日│97年12月30日│98年4月24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97年度訴字第1718、1820號│97年度訴字第1718、1820號│98年度訴字第364號│││號│││││判決├──┼─────────────┼─────────────┼─────────────┤││確││││││定│98年2月16日│98年2月16日│98年6月1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760號│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760號│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18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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