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2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喻澤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喻鍾瓊 、 喻鍾旭 、 喻沁妮 、 喻澤儒 、 喻惠微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究係請求相對人五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3802元?抑為請求相對人喻鍾瓊、喻鍾旭、喻沁妮分別給付1194
6元,相對人喻澤儒、喻惠微分別給付3982元?若係主張相對人應連帶給付,應釋明依何法律關係主張。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