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8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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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8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畢心寧
畢崇貌 胡緯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附表中關於請求金額「新臺幣玖仟零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一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玖仟零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一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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