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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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破字第34號聲請人 南秀娥新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新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新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0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5月2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書記官林玗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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