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265號聲請人呂昊法定代理人 呂麗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胡志政 於民國110年12月31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子,現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檢陳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繼承系統表等文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之子,僅提出繼承系統表為證,惟觀諸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其上並無父親為被繼承人之記載,難認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子,是聲請人非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繼承人,自無從為拋棄繼承之聲請。從而,其聲請拋棄繼承權,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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