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3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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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尉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尉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理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其修正前舊法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新法改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案經比較新舊法後,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次按刑法第50條本次修正之立法目的,乃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並不當然須與其他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新法且賦與受刑人得自行衡量,選擇是否執行原得易刑處分之刑,或仍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之權利。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蘇尉隆(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其中編號1、4、6、8、9、11所示之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其餘他罪則不得易科罰金,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檢察官尚不得逕行聲請併合處罰。惟本件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於102年7月18日提出之聲請狀附卷可稽,合於修正後刑法第
50條第2項之規定,是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之權利。
三、綜上,本件檢察官據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受刑人蘇尉隆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08.09上午某時│100.08.11下午4時許│100.10.22凌晨1時30│││許││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4日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100年度毒偵│101年度毒偵│││字第2786號│字第2786號│字第17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101年度訴│101年度訴││實││字第50號│字第50號│字第520號││審├──────┼─────────┼─────────┼─────────┤││判決日期│101.04.27│101.04.27│101.04.30│├─┼──────┼─────────┼─────────┼─────────┤│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101年度訴│101年度訴││決││字第50號│字第50號│字第520號││├──────┼─────────┼─────────┼─────────┤││判決確定日期│101.05.14│101.05.14│101.05.21│├─┴──────┼─────────┼─────────┼─────────┤│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6157號(編號1│字第6157號│字第6149號│││至13數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10年9月)│││└────────┴─────────┴─────────┴─────────┘受刑人蘇尉隆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10.22凌晨1時30│100.12.02上午某時│100年12月1日或2日│││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許││││溯4日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1年度毒偵│100年度毒偵│100年度毒偵│││字第173號│字第3738號│字第373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101年度訴│101年度訴││實││字第520號│字第976號│字第976號││審├──────┼─────────┼─────────┼─────────┤││判決日期│101.04.30│101.05.29│101.05.29│├─┼──────┼─────────┼─────────┼─────────┤│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101年度訴│101年度訴││決││字第520號│字第976號│字第976號││├──────┼─────────┼─────────┼─────────┤││判決確定日期│101.05.21│101.06.14│101.06.14│├─┴──────┼─────────┼─────────┼─────────┤│是否為得易科│是│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6149號│字第7813號│字第7813號│└────────┴─────────┴─────────┴─────────┘受刑人蘇尉隆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12.12白天│100年12月9、10日間│101.02.20上午某時││││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1年度毒偵│101年度毒偵│101年度毒偵│││字第696號│字第696號│字第145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101年度訴│101年度訴││實││字第878號│字第878號│字第1374號││審├──────┼─────────┼─────────┼─────────┤││判決日期│101.05.16│101.05.16│101.06.29│├─┼──────┼─────────┼─────────┼─────────┤│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101年度訴│101年度訴││決││字第878號│字第878號│字第1374號││├──────┼─────────┼─────────┼─────────┤││判決確定日期│101.06.04│101.06.04│101.07.14│├─┴──────┼─────────┼─────────┼─────────┤│是否為得易科│否│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514號│字第7514號│字第8459號│└────────┴─────────┴─────────┴─────────┘受刑人蘇尉隆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年6月│├────────┼─────────┼─────────┼─────────┤│犯罪日期│101.02.20中午12時│101.03.31某時許│100年8月間某日│││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1年度毒偵│101年度毒偵│100年度偵字第24036│││字第1453號│字第1906號│、24037號、101年度│││││偵字第5074、507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101年度中簡│101年度上訴││實││字第1374號│字第1971號│字第1458號││審├──────┼─────────┼─────────┼─────────┤││判決日期│101.06.29│101.09.17│101.11.14│├─┼──────┼─────────┼─────────┼─────────┤│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101年度中簡│101年度上訴││決││字第1374號│字第1971號│字第1458號││├──────┼─────────┼─────────┼─────────┤││判決確定日期│101.07.14│101.10.08│101.11.30│├─┴──────┼─────────┼─────────┼─────────┤│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8459號│字第11648號│字第14032號│└────────┴─────────┴─────────┴─────────┘受刑人蘇尉隆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3│1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5年6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至10月間某│100年8、9月間某日││││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4036│101年度偵字第4804││││、24037號、101年度│號││││偵字第5074、507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102年度上訴│││實││字第1458號│字第530號│││審├──────┼─────────┼─────────┼─────────┤││判決日期│101.11.14│102.05.16││├─┼──────┼─────────┼─────────┼─────────┤│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上訴│102年度上訴│││決││字第1458號│字第530號│││├──────┼─────────┼─────────┼─────────┤││判決確定日期│101.11.30│102.06.06││├─┴──────┼─────────┼─────────┼─────────┤│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4032號│字第71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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