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3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3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3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陳慧琇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芊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算每日新臺幣貳元陸角之延遲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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