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2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533號債權人蔡怡婷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李昆益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就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澎湖縣湖西鄉(左營南站郵局存款未達起扣點,不予執行),此有財產查詢清單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泰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