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16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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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164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7年度交字第164號原告 何啟榮 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林炎成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下同)107年10月30日南市交裁字第78-ZDC288626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的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件因卷證資料已經明確,本院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直接裁判。
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原告於107年5月2日18時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行經國道8號東向10公里處(新市○○○道),因民眾於107年5月2日檢具證據資料檢舉,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新市分隊(下稱舉發單位)警員以「⒈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間距)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標線指示行車(跨越雙白實線行駛)」之違規事實,逕行製單舉發。事後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訴,經被告審酌舉發單位調查結果,認原告車輛是否跨越雙白實線行駛尚非無疑,惟其車輛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違規屬實,遂於107年10月30日以其違規事證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及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原告不服,於是提起本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一)主張要旨:
1、檢舉人疑似打瞌睡,久久未移動車輛,原告在檢舉人後方按喇叭,檢舉人依然很慢速行駛,原告於是行駛至右側車道欲超車,之後檢舉人見狀卻重踩油門加速,造成原告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此可由檢舉人提供的採證照片顯示其車速自每小時38公里增加至48公里看出端倪。
2、原告車頭在雙白實線100公尺前就已經超越檢舉人,並打方向燈超車,檢舉人很明顯是惡意造成原告違規。
(二)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答辯要旨:
1、參照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之例示,小型車安全距離如下:80公里,為40公尺,90公里為45公尺,100公里為50公尺。即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車速若為每小時60公里時,小型車之最小距離為30公尺,則駕駛人在高速公路上變換車道時,至少應與前、後方之車輛保持30公尺以上,即至少3組以上車道線之距離,始得為之。上開規定之立法用意乃係使前後車輛得預知他車變換車道之意圖,而能有充分之時間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例如:調整車距、車速),故車輛縱有顯示方向燈,但若「驟然」變換車道而未留合理之時間及距離予前後車輛為適當之反應,即屬違規變換車道。
2、經審視民眾檢舉錄影採證畫面內容(影片名稱:0000000000.MP4):
(1)影片時間2018/05/0218:04:07~18:04:09檢舉車輛行駛於系爭違規路段內側車道上。
(2)影片時間2018/05/0218:04:09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自畫面右側即檢舉車輛右側出現。
(3)影片時間2018/05/0218:04:10~18:04:11原告駕駛系爭車輛顯示左方向燈,與檢舉車輛相距不足1組車道線之距離,自外側車道切入內側車道,並於變換車道同時緊急煞車。
(4)影片時間2018/05/0218:04:12~18:04:21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變換車道至內側車道後繼續往前行駛,至前方遇匝道號 誌亮 紅燈,暫停於停止線前。
3、至原告訴稱檢舉人疑似打瞌睡,久久未移動車輛,在檢舉人後方按喇叭,檢舉人依然很慢速行駛,原告於是往右切欲超車,之後檢舉人見狀卻重踩油門加速一節,依據上開錄影畫面內容可知,系爭違規路段為高速公路匝道,天候良好,視線正常,行經該路段之車輛雖有車流量略多之情形,惟各車道上之車輛行車速度正常,而系爭車輛自錄影畫面時間16時4分9秒出現起,旋即開始自外側車道變換車道至內側車道,並於同時分10秒至11秒,歷時僅1秒內,即強行向左插入檢舉車輛行駛之內側車道。又原告於變換車道前雖有顯示左方向燈,然因其變換車道之時間僅1秒,且系爭車輛於變換車道同時,左側一半車身與後方檢舉車輛,二車之距離極為貼近,並於變換車道同時緊急煞車,導致隨時有發生擦撞情事之虞,原告顯未遵守上開變換車道應保持安全距離規定甚明。
4、次查,同樣自錄影畫面時間16時4分7秒起至同時分10秒為止,歷時約3秒,此際檢舉車輛已行駛約3組車道線即約30公尺距離,依檢舉車輛當下之時速約為每小時36公里(計算公式為每秒行駛10公尺=每3,600秒行駛36,000公尺=每小時行駛36公里),則依上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條第1項,小型車依其每小時行駛速率值除以2計算應保持之安全距離規定觀之,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應與檢舉車輛至少保持約18公尺,即約2組車道線之距離,顯然原告並未遵守上開規定,衡量兩車間之動態車速,於變換車道至內側車道時,給予內側車道之檢舉車輛有足夠、合理的空間及時間令檢舉人可以有適當的反應,如踩煞車或閃避動作等。又上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條第2項規定所謂時速60公里至110公里之安全距離表,僅屬例示規定,非謂時速60公里以下者,即可無庸保持安全距離。蓋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之目的係要求駕駛人在行車時預留適當反應及剎車時間以避免發生車輛追撞等重大交通事故,係為維護交通秩序,維持車輛通行順暢及確保交通安全而設,上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條第1項第1款既已規定「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2,單位為公尺」,自無限縮解釋,謂僅於時速60公里以上者,方有適用之餘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交上字第51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舉發高速公路未保持安全距離之違規狀況下,因為車輛速度及車行狀況時時在變動,實務上殊難量測前、後車車速,以及實際車距之精確數字,因此兩車間之車距多半係以固定長度之車道線組當作基準,再以經驗法則去推估兩車間所留有之車道線組數是否合理而做決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120號行政訴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驟然插入變換車道且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行為,確實已侵犯直行車路權及用路人行車安全,顯然該當「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構成要件。原告上開訴稱理由,顯係未積極盡其注意維持安全距離以變換車道義務之飾詞,無從排除其無過失責任並得免受處罰。
5、末按舉發單位原舉發原告違反首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以及同條項第12款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跨越雙白實線行駛)規定,惟被告考量上開檢舉錄影畫面,尚難明確證明原告有跨越雙白實線行駛行為,業以107年9月13日南市交裁字第0000000000號函通知原告撤銷關於跨越雙白實線行駛之處罰,而裁處原告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行為。
(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爭點:原告是否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的違規行為?
五、本院的判斷:
(一)前提事實:本件爭訟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上列爭點外,業經兩造各自陳述在卷,並有附表所示的證據資料可查,洵堪認定為真實。
(二)原告確實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的違規行為:
1、應適用的法令: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
(2)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條、第11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1項第6款。
2、經檢視乙證3之錄影採證畫面(本院卷第103至108頁),可見原告車輛於畫面時間「2018/05/0218:04:09」許自畫面右方出現,約半個車身超越檢舉人車輛,且其左側車身位於兩車道中間之白色虛線位置,並於畫面時間「2018/05/02
18:04:10」許在未完全超越檢舉人車輛前,即跨越白色虛線進入檢舉人所行駛之車道,嗣於畫面時間「2018/05/02
18:04:10」許駛至檢舉人車前始能見得原告車輛左後側顯示之方向燈。依上開採證畫面內容可知,原告於未得檢舉人允讓之情況下,即緊逼車道線強行往左進入檢舉人所行駛之車道,並非如原告所稱在100公尺前就已經超越檢舉人,並打方向燈超車云云,原告之行為顯然未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1項第6款規定於變換車道時保持足夠之安全距離。據此,足以認定原告己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的違規行為。
(三)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的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的必要,一併說明。
六、結論:
(一)原處分合法。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書記官周麗珍附錄本判決引用的相關條文:
┌────┬────┬───────────────────┐│道路交通│第33條│(第1項)││管理處罰││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條例││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1、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2、未保持安全距離。││││3、未依規定行駛車道。││││4、未依規定變換車道。││││5、站立乘客。││││6、不依規定使用燈光。││││7、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8、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9、未依規定使用路肩。││││10、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11、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12、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13、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14、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15、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16、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17、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第63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1、有第33條第1項、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45條、第47條第1款至第3款││││、第48條、第49條或第60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1點││││。││││2、有第29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第29條之││││2第1項、第2項、第4項、第3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2點。││││3、有第43條、第53條或第53條之1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3點。│├────┼────┼───────────────────┤│高速公路│第6條│(第1項)││及快速公││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路交通管││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制規則││狀況下,依下列規定:││││1、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2,單位為公尺。││││2、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20,單位為公尺。││││(第2項)││││前項規定例示如下:││││┌───────┬─────────┐│││││車速│最小距離(公尺)││││││├────┬────┤│││││(公里/小時)│大型車│小型車│││││├───────┼────┼────┤│││││60│40│30│││││├───────┼────┼────┤│││││70│50│35│││││├───────┼────┼────┤│││││80│60│40│││││├───────┼────┼────┤│││││90│70│45│││││├───────┼────┼────┤│││││100│80│50│││││├───────┼────┼────┤│││││110│90│55│││││└───────┴────┴────┘││││(第3項)││││第1項規定如遇濃霧、濃煙、強風、大雨、││││夜間行車或其他特殊狀況時,其安全距離應││││酌量增加,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第4項)││││汽車行駛於長度4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時,其行車安全距離應依第16條第││││4款規定。││├────┼───────────────────┤││第11條│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1、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2、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3、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4、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道路交通│第98條│(第1項)││安全規則││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1、大型汽車在同向三車道以上之道路,除││││準備左轉彎外,不得在內側車道行駛。││││2、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3、執行任務中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4、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5、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或跨越兩條車道行駛。││││6、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附表:
┌────┬──────────────┬────┬────┐│證據編號│證據名稱或內容│所附卷宗│頁碼│├────┼──────────────┼────┼────┤│甲證1│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7年10月30│本院卷│第23頁│││日南市交裁字第78-ZDC288626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甲證2│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7年9月13日│本院卷│第25至26│││南市交裁字第0000000000號函││頁│├────┼──────────────┼────┼────┤│乙證1-1│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本院卷│第93頁│││107年6月19日國道警交字第ZDC2│││││88626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乙證1-2│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本院卷│第94頁│├────┼──────────────┼────┼────┤│乙證2-1│同甲證1│本院卷│第95頁│├────┼──────────────┼────┼────┤│乙證2-2│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本院卷│第96頁│││決中心)送達證書│││├────┼──────────────┼────┼────┤│乙證2-3│107年10月30日歸責駕駛人申請│本院卷│第97至99│││書(含附件)││頁│├────┼──────────────┼────┼────┤│乙證3│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本院卷│第101至│││四公路警察大隊107年9月11日國││108頁│││道警四交字第1074701085號函(│││││含附件:採證光碟1片、錄影採│││││證畫面6幀)│││├────┼──────────────┼────┼────┤│乙證4│同甲證2│本院卷│第109至│││││110頁│├────┼──────────────┼────┼────┤│乙證5-1│駕駛人基本資料│本院卷│第111頁│├────┼──────────────┼────┼────┤│乙證5-2│107年8月3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本院卷│第113頁│││事件陳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