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61號原告 胡雪紅 訴訟代理人 林懿君 律師被告 李育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擔保之新台幣(下同)4,0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以塗銷,而依原告陳報之系爭不動產價額為4,700萬元(參本院卷第88至90頁之估價報告書),是系爭不動產之價額並未低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4,000萬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萬4,000元,扣除前開已繳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6萬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