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65號聲請人 劉冠麟 (即 林珀君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張珀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