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38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384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宗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56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宗唐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貳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零捌伍貳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大麻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核被告李宗唐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應予非難。本院又考量到被告所持有毒品的數量並非巨量,兼衡被告過往的素行(無毒品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的前科紀錄;詳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大學畢業;詳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生活狀況(勉持;偵卷第6頁),且被告於犯後坦承自己是因為過去有施用大麻,因而於本案持有毒品犯行(偵卷第27頁)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大麻2包(驗餘淨重合計0.0852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內含四氫大麻酚、大麻酚),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08年10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堪認為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包覆毒品留有毒品殘渣,難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爰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依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江祐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沈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家瑋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5617號被告李宗唐男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宗唐(所涉施用毒品罪嫌,業另案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明知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無故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8年
9月14日前某日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取得第二級毒品大麻而持有之。嗣於108年9月14日23時01分許,行經新北市淡水區觀景台前時,因涉嫌公共危險案件,為警當場逮捕,且經警附帶搜索扣得第二級毒品大麻2包(驗餘淨重0.0852公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㈠被告李宗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案物照片、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10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2包(驗餘淨重
0.0852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檢察官江祐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