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099號原告 周喆 訴訟代理人 葉茂華 律師被告 蔡述明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