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1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905號聲請人 嚴鴻宗 住台南市○○區○○街1法定代理人 嚴隆瀚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黃邑筠 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家事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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