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85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務人 張甯筑 (原名: 張庭芳 )兼 張裕榮 之繼承人
李鳳琴 (兼張裕榮之繼承人)
張維辰 (即張裕榮之繼承人)
張星宇 (即張裕榮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張維辰(即張裕榮之繼承人)、張星宇(即張裕榮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裕榮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甯筑(原名:張庭芳)兼張裕榮之繼承人、李鳳琴(兼張裕榮之繼承人)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伍仟零陸拾貳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