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3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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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342號債權人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商仕達 債務人 廖月慈 兼法定代理 陳氏 壁花人 廖柿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廖柿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 陸萬肆仟 參佰零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債務人廖月慈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2年5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112年6月7日具狀補正,仍未提出債務人廖月慈法定代理人陳氏壁花最新戶籍謄本,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故關於其請求債務人廖月慈及陳氏壁花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勿庸 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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