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專調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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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勞小專調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小專調字第41號聲請人新北市私立祥寶老人長期照護中心(養護型)法定代理人 林哲弘 相對人GIANGTHIHUE( 江氏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勞動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具體記載本院具有何管轄權,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是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琬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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