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19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文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文森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文森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賴文森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但育緗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侵入住宅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柒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犯罪日期│103年8月15日│103年6月29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關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6970號│年度偵字第24894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860號│103年度審易字第3671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29日│103年12月12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860號│104年度上易字第336號││決├────┼──────────────┼─────────────┤││確定日期│104年2月6日│104年2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