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6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七六七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九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高英賓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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