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民著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著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法定代理人 林金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71,420元,應徵第二審之裁判費6,
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