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6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忠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忠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7.3171公克),係屬違禁物,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書(草療鑑字第1120900080號)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於民國11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1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8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署不起訴處分書及上開刑事裁定在卷可查。
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療養院112年9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080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證,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無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執此,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耗盡之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施函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昀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附表:
扣案物品名稱鑑定結果備註晶體3包(含包裝袋3個)⒈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7.3365公克(淨重)驗餘數量:7.3171公克(淨重)⒉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9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080號鑑驗書(毒偵卷第5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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