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59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搶奪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1704號,判決書在97年1月17日寄存於轄區上投警察分局大屯派出所),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