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司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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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65號
聲請人 謝華慧
上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依聲請
人之陳報為為新臺幣(下同)32萬3千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
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