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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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662號聲請人 黃柏翰 上列聲請人黃柏翰因與相對人 張汝宜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柏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票之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各」為何年月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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