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34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闕山益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3706號),本院受理後(103年度簡字第178號),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闕山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林鈺珍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意。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