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撤緩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撤緩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撤緩字第13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貴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貴程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百零八年度簡字第四七九號刑事簡易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郭貴程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3日以108年度簡字第47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罰金新台幣(下同)1萬元,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完成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嗣於108年4月15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經執行檢察官命其於108年5月28日、108年7月2日至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報到執行保護管束,受刑人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庭,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之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74條之3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8年3月13日以108年度簡字第47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罰金1萬元,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完成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嗣於108年4月15日確定等情,業有本院前揭刑事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查受刑人經執行檢察官命其於108年5月28日、108年7月2日至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報到執行保護管束,受刑人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庭等情,業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保護命令、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檢送之送達證書及寄存送達照片各件在卷。顯見受刑人違反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且情節重大,堪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應認聲請意旨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