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3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39號原告 賴秀惠 訴訟代理人 黃鴻隆 會計師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 律師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李慶華 (局長)訴訟代理人 李秀霞 訴訟代理人 張翠容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準用之。
二、本院前認在司法院大法官就遺產與贈與稅法第五條之一;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五月份第二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財政部一00年五月六日台財稅字第00000000000號函釋,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故於104年3月24日即裁定之。惟本院認現已無聲請釋憲停止訴訟之必要。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靜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書記官羅婉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