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1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金秀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金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金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於民國97年5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4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㈠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67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186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㈡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97年度桃簡字第58
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㈢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556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月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769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因犯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573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三案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412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627號、97年度訴字第3115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年確定;因犯竊盜案件,經桃園地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1586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因犯贓物案件,經桃園地院以97年度桃簡字第326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四案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537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前述㈠至㈣各案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6年2月(聲請書誤植為受刑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2月),受刑人於97年5月28日入監執行,執行指揮書所載執畢日期為103年6月25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3年4月12日,受刑人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2年
4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附卷可稽,堪予認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