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重訴字第124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黃志銘 被告采展科技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朝鈞 被告 沈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 陸佰肆拾萬 伍仟伍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本件被告采展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采展公司)、楊朝鈞、沈秀香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采展公司邀同被告楊朝鈞、沈秀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以下數筆款項:
1、民國99年8月18日簽立中長期貸款契約,借款總額新臺幣(下同)36,900,000元,由立約人分別出具借據申請一次或分次撥付,借款期間、利息、違約金之約定詳如該契約第4條、第7條所載。被告采展公司分別於:
⑴99年8月20日申請動用30,520,000元。⑵100年5月10日申請動用6,380,000元。
2、99年8月18日簽立借據,借款5,000,000元,借款期間、利息、違約金之約定詳如該借據第1條、第3條、第6條、第
7條所載。
3、100年7月25日簽立週轉金貸款契約,借款額度8,500,000元,由立約人出具借據或票據申請循環或分批動用,借款期間、利息、違約金之約定詳如該契約第3條、第4條、第8條所載。被告采展公司於101年1月30日申請動用8,500,000元。
4、100年7月25日簽立週轉金貸款契約,借款額度8,000,000元,由立約人出具借據或票據申請循環或分批動用,借款期間、利息、違約金之約定詳如該契約第3條、第4條、第8條所載。被告采展公司分別於:
⑴101年2月15日申請動用6,000,000元。
⑵101年3月27日申請動用370,000元。
⑶101年4月5日申請動用218,000元。
⑷101年5月2日申請動用800,000元。
⑸101年5月23日申請動用170,000元。⑹101年5月29日申請動用240,000元。
㈡、又被告3人就上開借款另與原告簽訂授信約定書,約定立約人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經票據交換所宣告拒絕往來時,無須由原告事先通知或催告,視為部分或全部到期。詎上開第3筆借款僅繳息至10
1年7月30日,且被告采展公司、楊朝鈞於101年8月17日遭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故原告依兩造間授信約定書第15條約定,將上開所有借款視為到期,被告應將上開借款全數清償,惟屢經催討未果,迄今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上開借據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3人連帶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3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中長期貸款契約、授信動用申請書、借據、授信約定書、週轉金貸款契約、臺灣地區各金融業支票存款拒絕往來戶公告資料與本行存放款客戶有關清冊、欠款連線作業單等件為證,而被告3人經合法通知迄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采展公司既為系爭債務之債務人,而被告楊朝鈞、沈秀香為其連帶保證人,自應就系爭債務負全部給付之責。
㈢、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上開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盧玉潤
法官彭淑苑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欣宜附表:
┌──┬──────┬─────────────┬────────────────────────┐│編號│欠款本金│應付之利息│應付之逾期違約金│││(新臺幣)├─────────┬───┼─────────┬──────────────┤│││起訖日│利率│起訖日│計算方式│├──┼──────┼─────────┼───┼─────────┼──────────────┤│1│30,520,000元│自101年8月21日起至│年息百│自101年9月21日起至│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清償日止│分之│清償日止│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3.48││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2│3,207,531元│自101年8月2日起至│年息百│自101年9月2日起至│同上││││清償日止│分之│清償日止││││││3.88│││├──┼──────┼─────────┼───┼─────────┼──────────────┤│3│6,380,000元│自101年8月21日起至│年息百│自101年9月21日起至│同上││││清償日止│分之│清償日止││││││3.48│││├──┼──────┼─────────┼───┼─────────┼──────────────┤│4│8,500,000元│自101年7月31日起至│年息百│自101年8月31日起至│同上││││清償日止│分之│清償日止││││││3.6│││├──┼──────┼─────────┼───┼─────────┼──────────────┤│5│6,000,000元│自101年8月17日起至│年息百│自101年9月17日起至│同上││││清償日止│分之│清償日止││││││3.8│││├──┼──────┼─────────┼───┼─────────┼──────────────┤│6│370,000元│自101年8月28日起至│同上│自101年9月28日起至│同上││││清償日止││清償日止││├──┼──────┼─────────┼───┼─────────┼──────────────┤│7│218,000元│自101年9月6日起至│同上│自101年10月6日起至│同上││││清償日止││清償日止││├──┼──────┼─────────┼───┼─────────┼──────────────┤│8│800,000元│自101年9月3日起至│同上│自101年10月3日起至│同上││││清償日止││清償日止││├──┼──────┼─────────┼───┼─────────┼──────────────┤│9│170,000元│自101年8月24日起至│同上│自101年9月24日起至│同上││││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240,000元│自101年8月30日起至│同上│自101年9月30日起至│同上││││清償日止││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