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69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務人蕭政一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叁萬柒仟貳佰壹拾柒元,及其中陸萬貳仟玖佰壹拾肆元自民國101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1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計收叁佰元、延滯第2個月計收肆佰元、延滯第3個月計收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