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0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70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701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蔡和澄 即蔡 志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叁仟捌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和澄即 蔡志廷 於民國105年04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4月29日起至民國112年04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2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9月13日止累計777,498元未給付,其中763,271元為本金;13,505元為利息;72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和澄即蔡志廷於民國106年07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7月17日起至民國113年07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9月13日止累計276,458元未給付,其中270,966元為本金;5,192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蔡和澄即蔡志廷於民國105年04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03,183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4月29日起至民國112年04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2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9月13日止累計79,922元未給付,其中77,962元為本金;1,657元為利息;30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701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和澄即蔡│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21%│││763271│志廷│9月14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蔡和澄即蔡│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06%│││270966│志廷│9月14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蔡和澄即蔡│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21%│││77962│志廷│9月14日││計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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