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537號聲請人 張火 (即新興造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新興造林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00年九月十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一0一年三月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新興造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召開股東會及向國稅局辦理稅務申報尚需時日,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相關卷宗(100年度司聲字第436號),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1年3月14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