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6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61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1
9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被訴部分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追加起訴部分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惟同案被告乙○○部分另行審結)。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前於民國(下同)96年7月17日,遭公訴人以96年度偵字第7667號案件,起訴其涉有竊盜罪嫌部分(按即本院96年度易字第2068號案件),因被告甲○○於本院96年8月14日準備程序中已認罪,並改以簡式審判程序於當日辯論終結,而於96年8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在案,此有本院96年度易字第2068號案卷乙宗及被告甲○○上開判決書乙份,在卷可稽,足堪認定。雖公訴人另認被告甲○○另涉有其他竊盜罪嫌,而以96年度偵字第11893、16622號追加起訴被告甲○○云云,惟該追加起訴部分遲至96年8月31日始繫屬本院審理,顯已逾公訴人原起訴被告甲○○上開竊盜部分之辯論終結期日,是公訴人就被告甲○○追加提起公訴部分,顯違背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陳信旗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