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 蕭劉月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胡秋代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本件有無請求利息,如有請求利息併釋明各紙本票利
息起算日。(本票如有載到期日,應自到期日起算。)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