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72號原告油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㈠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此部分應徵裁判費30,700元。㈡另訴之聲明第
2項請求回復名譽之部分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見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586號裁判要旨),應徵裁判費3,000元。綜上,本件應徵裁判費共計為33,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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