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7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江雅鳳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方建 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權讓與通知書係寄屏東縣○○鄉○○○○路○號,惟非本人收受,且債務人之戶籍地址為屏東縣○○鄉○○○○路○號,故請重新對其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通知書送達,並提出該通知書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承上,請更正聲請狀之債務人住址。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