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302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2年度繼字第1717號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聲請人欲瞭解其繼承人繼承相關資料,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等(以上均為影本)為證。
三、經調閱本院102年度繼字第1717號事件卷宗資料查核結果,聲請人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