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9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9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903號聲請人 劉建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903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馬來西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0-00-000000011000002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馬來西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0-00-000000011000003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馬來西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0-00-000000011000004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馬來西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0-0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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