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8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於民國93年1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5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㈠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90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0元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210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20,000元確定,上開2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聲字第26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80,000元確定。㈡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68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偽造印文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220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3罪嗣因均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239號裁定均予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受刑人自93年1月19日入監執行,上開㈠、㈡徒刑部分之應執行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0年7月1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4月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5月3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891號函暨臺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