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5年度斗簡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斗簡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
偵字第32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被告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施而不遂,依未遂犯之規定減輕
其刑,所犯竊盜未遂罪與無故侵入住宅罪之間有牽連犯關係
,應從一重之竊盜未遂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四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五四條第二項,
刑法第第三○六條第一項、第三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
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
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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