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564號原告甲○○被告 陳永武
在臺居留地:台北市○○區○○路三段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被告乙○○」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陳永武」。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劉文松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