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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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42號原告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零捌萬玖仟伍佰貳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萬壹仟貳佰玖拾壹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陸萬零貳佰玖拾壹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陸萬零貳佰玖拾壹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余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