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8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0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詐欺等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在案,於民國93年3月24日入監執行,於95年5月2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有本院95年度聲字第1118號裁定、93年度訴字第3174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易緝字第118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與其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云云,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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