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24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9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附件之起訴書所示。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7年9月22日死亡之事實,業經本院透過內政部戶役政系統連線查詢無誤,並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士傑
法官周紹武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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