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726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吳聲揚 被告美固達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淑娥 被告 王忠信
王秋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貳、實體方面一、第二十二行關於「本金合計2,091,951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金合計2,901,951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睿亭